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护照、工作证,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交台湾有关方面出具的委托公证书;
2、台湾户政事务部门发出的被继承人的户口籍登记全部誊本;
3、被继承人和已死亡的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一般由公安部门或被继承人死亡时所地的医院出具,具经台湾当地公证机关或司法部授权的机构、人员公证证明。
5、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由继承人或被继承人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根据档案记载出具,证明范围以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为限。
7、其他材料:如遗嘱见证人的证明材料、遗产清单、其他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声明书等。继承权公证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办理的公证文书
我国公民继承国外遗产,要根据国际惯例,参照财产所在地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办理。各国都有自己的民法、继承法,明确规定了被继承人遗产的管理、处置方法、继承人顺序、继承时效以及办理继承遗产的必要程序等问题。继承境外遗产,一般都要在国内公证机关申请办理继承权证明书等,有时还要办理亲属关系证明书、结婚证明书等。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权的,要向公证机关提供放弃继承权声明书。继承人死亡的,要附死亡证明书。
代位继承的,要附被代位继承人的死亡证明书及代位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书。如没有与被代位继承人同一顺序的其他继承人的,其证明书要写明被代位继承人是被继承人的唯一儿子或女儿,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唯一合法继承人。继承人能够提供遗产确实情况的,可以在继承权证明书上写明遗产的性质、数目、所在地点;不知详细地点的,可写上“在××处留有的遗产”或“在任何地方的任何遗产”...【全文阅读】
继承权公证书格式
继承权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证明该公民有继承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权利的真实性、合法性的活动。继承有两种形式,一是法定继承,另一是遗嘱继承。
一、办理继承权公证,遗产为动产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或主要财产地公证处管辖,遗产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公证处管辖。
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及复印件);代理人代为申请的,委托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及复印件,委托书应经当地公证机关公证;监护人代办应提供监护人的证明材料和本人的身份证件; 2.申请人所在单位人事部门介绍信,说明办何公证,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以及有关的家庭情况...【全文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