见证人见证的两个目的: 一、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真实性; 二、见证某一法律行为或法律事实的合法性。 从法律属性上看,在我国见证人见证仍属于“私证”,依法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不同于公证的证明力,公证书一般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见证人见证应是形式审查,见证应坚持以下几个原则:
(1)见证人见证应首先严格审查核实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见证见证人在对合同各方当事人的主体身份进行调查和认证时,应主动去查明当事人的真实身份,仅以当事人自行提供的材料作为认定主体资格的依据远远不够,还要查明自然人或法人的真实身份,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代理人的代理资格、代理权限;当事人的资信状况、履约能力以及合同履行的可行性。对企业来说,应当调查企业的工商登记、税务登记、外贸许可、特许经营、产品标准、专利商标等等,对相关的证据和材料,还应当到有关部门进行必要的调查核实。
(2)见证人见证还应勤勉尽责、严格审查核实见证事项的真实性; 从见证人见证的目的看,见证不仅仅是对行为的见证,如,见证人只对合同签字及盖章行为的真实性做见证,并不对双方合同的内容做见证,这样,见证人做为法律服务职业的专有属性就不能得到体现,见证人见证也就失去了应有的法律意义!见证人见证之所以不同于普通公民的作证,主要体现在见证见证人负有对见证事项合法性审查的义务。
(3)见证人见证的法律文书既要符合法定的实质要件;也要符合法定的形式要件; 如,进行合同见证要查明当事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确定意思表示要真实、明确,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和重大误解的情形。
(4)见证人见证应坚持回避原则,不宜以见证人执业身份为自己的亲友作见证;
(5)见证人见证应坚持自愿、公平、直接和客观的原则;
(7)见证人见证业务程序要完备,见证书内容要符合要求。 见证人见证业务操作指引(2008) (2008年12月27日上海市律协业务研究与职业培训委员会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