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继承法》第31条规定,遗赠扶养协议是一种双方法律行为。由于《继承法》对订立遗赠扶养协议的方式和程序没有作明文规定,一般都以书面合同的形式和合同订立的原则来订立,法律不要求采取公证形式。
首先,本案的遗赠抚养协议,是甲的真实意思表示,有甲签字和受遗赠人丙的签字,并有两名见证人和一名代书人的签字,完全符合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定要件,故该遗赠扶养协议的订立真实、合法。
其次,甲生前遗赠的私房具有合法的使用权。大兴集土(籍)字第666号集体土地宅基地使用证证明:甲生前对其遗赠扶养协议中所涉房屋具有完合的使用权,是甲的个人财产,甲享有完全的处分权,他人无权干涉。
再者,甲生前和受遗赠人丙所签的遗赠扶养协议意思表示真实。甲生前于09年6月13日曾书写过"遗嘱",而实质上是遗赠,这份遗赠中提到"我百年之后,丧葬事由我侄丙办理,丧葬从简,我的房产由我侄继承,院内室内的一切物件也有丙处理,承包的土地也由丙继承。"遗赠扶养协议中提到了,房屋的座落位置以及房屋的面积和房屋的间数,并且提到了甲所有的吃住看病等一切费用由丙负责。
因此,甲生前愿将其名下的房屋赠给丙意思表示真实。且遗赠人甲在签订遗赠扶养协议之前之后的生活也得到丙及其家人照顾和精神上的抚慰,解决了自己"生养死葬"的大问题。
参与遗赠扶养协议签订的乙、丁、代书人均能进一步证明:协议的签订客观真实,甲愿将其柏树林仅有的一间私房遗赠给丙意思表示明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