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中国建立以来,在不同时期,党和国家根据历史条件,对教育目的做过多次不同的表述。
1957年,在生产资料所有制的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毛泽东在最高国务会议上提出:"我们的教育方针,应该使受教育者在德育、智育、体育几方面都得到发展,成为有社会主义觉悟的有文化的劳动者。"这是新中国建立后颁布的第一个教育方针。
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其中规定:"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指出:"教育要为我国的经济和社会发展培养各级各类合格人才,所有这些人才,都应该有思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和社会主义事业,具有为国家富强和人民富裕而艰苦奋斗的奉献精神,都应该不断追求新知识,具有实事求是、独立思考、勇于创造的科学精神。"人们经常把这一表述简称为"四有、两爱、两精神"。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重申,"各级各类学校要认真贯彻‘教育必须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必须与生产劳动相结合,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
1995年,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规定教育要"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新中国成立以来,党和国家制定的各种文件中有关教育方针及其规定的教育目的,提法虽然不尽相同,但基本内涵或基本精神是一致的。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第一,它们都确定了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指明了教育培养人才、学校办学的方向;第二,它们都确定了教育培养的人所应具有的素质。这就是使受教育者在品德、智力、体力等方面得到全面发展,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新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