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首次登记 不动产权利第一次登记。未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不得办理不动产其他类型登记
变更登记 不动产登记事项发生不涉及权利转移的变更所需登记。例如,权利人变更名称、不动产变更用途等
转移登记 不动产权利在不同主体之间发生转移所需登记。例如,买卖、赠与、继承等
注销登记 不动产权利消灭。例如,不动产被依法没收、征收或者收回等
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异议登记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的,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或者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一方面,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另一方面,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申请预告登记:(1)预购商品房;(2)以预购商品房设定抵押;(3)房屋所有权转让、抵押;(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