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含有不科学地表示功效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利用国家机关、医药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或者专家、学者、医师、患者的名义和形象作证明。
(4)违反科学规律,明示或者暗示包治百病、适应所有症状的;
(5)含有"安全无毒副作用"、"毒副作用小"等内容的;含有明示或者暗示中成药为"天然"药品,因而安全性有保证等内容的;
(6)含有明示或者暗示该药品为正常生活和治疗病症所必需等内容的;
(7)含有明示或暗示服用该药能应付现代紧张生活和升学、考试等需要,能够帮助、使精力旺盛、增强竞争力、增高、益智等内容的;
(8)其他不科学的用语或者表示,如"新技术"、"最高科学"、"最先进制法"等。
(三)其他要求
1.处方药名称与该药品的商标、生产企业字号相同的,不得使用该商标、企业字号在医学、药学专业刊物以外的媒介变相发布广告。不得以处方药名称或者以处方药名称注册的商标以及企业字号为各种活动冠名。
2.药品广告中涉及改善和增强性功能内容的,必须与经批准的药品说明书中的适应症或者功能主治完全一致。
3.电视台、广播电台不得在7:00-22:00发布含有上款内容的广告。
4.药品广告应当宣传和引导合理用药,不得直接或者间接怂恿任意、过量地购买和使用药品,不得含有以下内容:
(1)含有不科学的表述或者使用不恰当的表现形式,引起公众对所处健康状况和所患疾病产生不必要的担忧和恐惧,或者使公众误解不使用该药品会患某种疾病或加重病情的;
(2)含有免费治疗、免费赠送、有奖销售、以药品作为礼品或者奖品等促销药品内容的;
(4)含有"无效退款"、"保险公司保险"等保证内容的;
(5)含有评比、排序、推荐、指定、选用、获奖等综合性评价内容的。
5.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军队单位或者军队人员的名义、形象。不得利用军队装备、设施从事药品广告宣传。
6.药品广告不得含有医疗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办法、诊疗项目、诊疗方法以及有关义诊、医疗(热线)咨询、开设特约门诊等医疗服务的内容。
7.在针对未成年人的大众传播媒体上不得发布药品广告。药品广告不得在未成年人出版物和广播电视频道、节目、栏目上发布。
1.根据《药品广告审查发布标准》,如在药品广告中出现下列宣传用语,可以直接确定其属于药品虚假宣传的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