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的标签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其内容不得超出说明书的范围,不得印有暗示疗效、误导使用和不适当宣传产品的文字和标识。
(2)药品包装必须按照规定印有或者贴有"标签";
【注】不得夹带其他任何介绍或者宣传产品、企业的文字、音像及其他资料。
(3)药品标签不得印制"XX省专销"、"原装正品"、"进口原料"、"驰名商标"、"专利药品"、"XX监制"、"XX总经销"、"XX总代理"等字样。18X
【注】"企业防伪标识"、"企业识别码"、"企业形象标志"等文字图案可以印制。
(4)以企业名称等作为标签底纹的,不得以突出显示某一名称来弱化药品通用名称。
(5)"印刷企业""印刷批次"等与药品的使用无关的,不得在药品标签中标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