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药品标签中的有效期应当按照年、月、日的顺序标注,年份用四位数字表示,月、日用两位数表示。
2.具体标注格式
(1)具体标注格式为"有效期至XXXX年XX月"或"有效期至XXXX年XX月XX日"。
例:有效期至2019年10月"或"有效期至2019年10月18日"。
(2)可以用数字和其他符号表示为"有效期至XXXX.XX."或者"有效期至XXXX/XX/XX"等。
例:"有效期至2019.01."或者"有效期至2019/01/01"等。
3.预防用生物制品有效期的标注按照"国药监局"批准的注册标准执行。
4.有效期若标注到日,应当为起算日期对应年月日的"前一天"。
【注】若标注到月,应当为起算月份对应年月的"前一月"。
5.由于包装尺寸或者技术设备等原因,标签中的有效期无法标注"有效期至某年某月"的,可以标注有效期实际期限,如"有效期24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