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处方开具当日有效。 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 3 天。
2.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7 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 3 日用量。
3.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4.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 哌甲酯用于治疗儿童多动症时,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
5.第二类精神药品一般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对于慢性病或某些特殊情况的患者,处方用量可以适当延长,医师应当注明理由。
6.为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3 日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15 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 7 日常用量。
7.为住院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应当逐日开具,每张处方为 1 日常用量。
8.对于需要特别加强管制的麻醉药品,盐酸二氢埃托啡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二级以上医院内使用,盐酸哌替啶处方为一次常用量,仅限于医疗机构内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