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方田均税法:"方田"是每年九月由县长举办土地丈量,按土塙肥瘠定为五等,"均税"是以"方田"丈量的结果为依据,制定税数。方田均税法清出豪强地主隐瞒的土地,增加了国家财政收入,也减轻了农民负担。
2.青苗法:每年分两期,即在需要播种和夏、秋未熟的正月和五月,按自愿原则,由农民向政府借贷钱物。收成后,随夏、秋两税,加息十分之二或十分之三归还谷物或现钱。青苗法使农民在新陈不接之际,不至受"兼并之家"高利贷的盘剥,使农民能够"赴时趋事"。
3.农田水利法:奖励各地开垦荒田兴修水利,建立堤坊,修筑圩埠,由受益人户按户等高下出资兴修。如果工程浩大,受利农户财力不足,可向官府借贷"青苗钱",按借青苗钱的办法分两次或三次纳官,水利的兴修保证了农作物的产量。
4.募役法:废除原来按户等轮流充当衙前等州、县差役的办法,改由州县官府出钱雇人应役,免疫钱由民户,按户等高下分摊。此举保证了村民务农,原来享有免役特权的人户不得不交纳役钱,官府也因此增加了一宗收入。
5.均输法:官需,依照"徙贵就贱,用近易远"的原则,必须在路程较近的生产地采购,节省货款和转运费。另外,还赋予发运使特权。这些措施减轻了纳税户的额外负担,限制了富商大贾对市场的操纵和对民众的盘剥,提升了百姓生活。
6.市易法:政府出资金一百万贯,在开封设"市易务"(市易司),在平价时收购商贩滞销的货物,等到市场缺货的时候再卖出去。同时向商贩发放贷款,以财产作抵押,五人以上互保,每年纳息二分。用以达到"通有无、权贵贱,以平物价,所以抑兼并也。
7.保甲法:司农寺制定《畿县保甲条例颁行》。乡村住户,每五家组一保,五保为一大保,十大保为一都保。凡有两丁以上的农户,选一人来当保丁,保丁平时耕种,闲时要接受军事训练,战时便征召入伍。以住户中最富有者担任保长、大保长、都保长。用以防止农民的反抗,并节省军费。
王安石的变法对于增加国家收入,有着积极的作用,军事实力明显提高,北宋积贫积弱的局面得以缓解。在与西夏的交战中,取得了熙河之役的胜利。这在宋夏交战的历史上是很少见的。然而由于触犯了大地主大官僚的利益,王安石被迫辞职。改革的最主要支持者宋神宗在关键时刻发生了动摇,宋神宗死后司马光出任宰相,彻底废除新法,连很有成效的募役法也被废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