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公元前594年,鲁国实行初税亩,对公田征收其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税赋,对公田之外的份田、私田同样根据其实际亩数,收取收成的十分之一作为赋税。初税亩被认为是我国古代农业税制的开端。
秦国:公元前356年商鞅变法,废井田,开阡陌;奖励耕战,禁止弃农经商。
西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士兵复员生产,归还逃亡者田宅;释放奴婢为平民;减轻田租。
东汉:实行休养生息政策;减轻田租;废除王莽时的苛捐杂税。
三国:蜀国诸葛亮实行减轻赋税、奖励农耕政策;曹魏重视保护农桑。
南北朝:485年,北魏颁布均田令,推行均田制:按性别、年龄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这些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受田的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
唐朝:沿用均田制,实行租庸调制。武则天奖励农业生产。
北宋:形成租佃制,确立劝农制度,对开垦荒地提供财政支持,推广先进生产技术,组织兴修水利等政策措施,成功推动农业经济较快发展。
明朝:明初奖励垦荒,减免赋役,实行屯田;推广植棉。明朝中期宰相张居正推行一条鞭法:把田赋、徭役和杂税合并起来,折成银两,分摊到田亩上收取。
清朝:奖励垦荒;宣布"更名田";实行"摊丁入亩":将丁银摊入田赋征收,废除了以前的"人头税",使无地农民和其他劳动者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丁役负担;地主的赋税负担加重,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或缓和了土地兼并;而少地农民的负担则相对减轻。
1931年春土地革命路线:依靠贫农、雇农,联合中农,限制富农,保护中小工商业者,消灭地主阶级,变封建的土地所有制为农民的土地所有制。
抗日战争时期,中共在根据地实行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的土地政策。
1947年,中共制定了《中国土地法大纲》,规定:没收地主土地,废除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1950年,政府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改革法》。1952年底,全国基本上完成了土地改革,3亿多无地少地的农民分到了土地。
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农村普遍实行了联产承包责任制。2007年出台的《物权法》确定农村耕地承包期限为3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