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自天津的张阳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担任管理部设计主管,不久前,公司以"优化"为由将其辞退,在主张经济赔偿时,张阳犯了难:"公司虽然安排了每年春节前后多放假7天,并正常发放工资,但这并不是我自主决定的时间,能算是我的年休假吗?我能否向公司主张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工资?"
和张阳一样,不少劳动者也有享受用人单位安排的春节延长假后,是否等同于放了年休假的疑问。记者查阅中国裁判文书网发现,在正常发放工资的前提下,法院多将延长的春节假期认定为劳动者已享受年休假。
2015年10月,18岁的谢华入职海南海口某食品公司,2018年12月,他从公司离职,并主张2018年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1377.8元。诉讼中,该食品公司表示,公司每年均以延长春节假的形式给谢华休年休假,2015年至2018年年休假时间分别为14天、12天、13天、12天,这些休假天数扣除春节法定假期外均为谢华享受的年休假,已超过谢华应享受的带薪年休假天数。
"由于公司延长春节假,扣减当年春节法定节假日后,谢华春节期间已享受年休假4天,加之其自行申请的带薪年休假4天,不存在应休未休年休假情形。"办案法官据此未支持谢华要求公司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