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公司是否可以按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通知张某解除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有双方协商一致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三类。该法对劳动合同的解除,规定了明确的法定程序和法定条件。《劳动合同法》规定,赋予劳动者享有提前一个月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但用人单位是不享有这种权利的,因为法律对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合同的情形规定得非常明确。
另外,《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劳动法》第九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的条件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对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知,用人单位不得违反法定条件解除劳动合同,反之,违反法定条件的解除不能成立,是无效的。也说明,即使劳动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其他解除条件,仍因违反法定的解除条件致使解除不能成立。本案中,工程公司与员工以约定劳动合同的解除条件,这种约定是无效的。
那么,劳动合同约定解除条件可否看作是协商一致的解除呢?律师介绍,《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的协商一致解除,显然是指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合同事先约定以某种法定以外的条件解除,显然不是该条规定的立法内涵,因此,当事人依据合同中约定的解除条件单方作出解除,不是合同履行中的协商解除,这种约定的解除仍因违反法定条件而不能成立。
劳动法律排除合同双方对解除条件进行约定,对用人单位解除权进行严格限制,目的是为了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避免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利用优势地位肆意约定解除条款从而侵犯劳动者的权益。因此,除《劳动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条件外,劳动合同双方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解除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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