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规定下列情况下,股东的利益受到损害时,股东享有诉权。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第22条)
2、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查账请求被公司拒绝时,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要求公司提供查阅。(第34条)
3、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不能达成协议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75条)
4、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损害股东利益的,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153条)
5、股东请求法院司法解散公司时。即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第183条)
6、股东代表诉讼。此时,股东为原告,侵权人为被告。(第152条)
7、《证券法》第47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该公司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余股票而持有5%以上股份的,卖出该股票不受6个月时间限制。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前款规定执行的,股东有权要求董事会在30日内执行。公司董事会未在上述期限内执行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董事会不按照第一款的规定执行的,负有责任的董事依法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