冯先生有两个女儿:婚生女小冯,非婚生女小齐。冯先生将自己名下房屋以110余万元转让给了小冯,一个月后冯先生与妻子一致同意放弃房款。
一个月后,小齐因冯先生未支付抚养费将其诉至法院,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执行时尚有2万余元未执行回款。小齐认为父亲没有履行给付抚养费的能力,却放弃了出售房屋的转让款,其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因此起诉要求撤销冯先生与小冯的房屋买卖合同。
庭审中,小齐和冯先生都认可,从小齐上小学开始,冯先生就将其承租的北京市西城区一处房屋交由小齐和其母使用,现她们将该房屋出租,收益供自己生活。此外,冯先生有自己居住的房屋,并将北京市朝阳区一处房屋出租获利。
解析:本案原告小齐作为冯先生的非婚生子女,其权利应受到法律保护。本案抚养费的履行数额、履行方式、履行期限均是在抚养费纠纷调解书生效日确定的。而在此之前,冯先生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均构不成对小齐抚养费债权的损害,冯先生放弃债权的行为和小齐债权受到损害并无因果关系。因此,小齐对冯先生、小冯行使撤销权不能成立,法院驳回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债权人的撤销权就是债权人针对债务人所做出的危害债权的行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撤销的权利。我国《合同法》第74条第1款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是对合同相对性原则的突破,《合同法》设立该制度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债务人因恶意行为导致责任财产减少,以确保债权的实现,保护债权人利益,维持信用交易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