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解除一年后,祁萍的伤势逐渐好转,但她发现右膝关节僵硬不如原来灵活。医生告诉祁萍,其右膝因受伤导致部分功能丧失。
为此,祁萍与吴建军交涉,要求前夫对损害进行赔偿。吴建军以双方已经离婚为由拒绝。
祁萍认为:2008年2月14日,双方发生纠纷,原告被吴建军殴打致右胫骨髁间隆凸骨折,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合计73836元。
吴建军辩称:被告从来没有殴打过原告,其受伤是自己摔倒所致。
《婚姻法》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因家庭暴力原因所致的伤害,一方可以对另一方主张赔偿。本案是双方因家庭纠纷引发,并非家庭暴力。
《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实行共同共有,即夫妻双方对家庭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处分权利,这就造成夫妻之间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请求缺乏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吴建军表示,考虑到女儿及双方以前的关系,愿意补偿祁萍1万元。
祁萍认为:夫妻虽然是一种特殊的关系,但是仍然受《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调整。婚姻期间,如果一方使用暴力造成对方身体伤害,被害方可以起诉请求赔偿。何况原告与吴建军已经离婚,夫妻财产进行了分割,原告有权要求吴建军为其在婚内的加害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审理中,法院委托司法鉴定部门对祁萍伤情进行鉴定,其右膝关节功能丧失25%以上,构成十级伤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