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这些方法必须是直接针对他人的身体施加的影响力,使他人身体受到强制或者使其身体机能发生变化,失去反抗能力。
(2)这些“其他方法”与被害人处于不能、不知反抗的状态有着直接因果关系。
(3)这些方法必须是行为人为了排除被害人的反抗以便当场占有财物而采取的。
3、结合本案例,刘某等人的行为很容易被认定为是抢劫罪中的其他方法。理由为,刘某等人为骗取张某钱财而事先让其喝了有迷药的橙汁使其失去常态,而后让其参与赌博输掉14万。但笔者认为,在对照上述“其他方法”的特征下,张某在喝下迷药时只是“有失常态”,其并无不能反抗、不知反抗,以及失去反抗能力;在刘某等人邀请张某参赌时,张某是完全有能力拒绝的。刘某等人的行为实质上并没有达到抢劫罪的标准。笔者认为,关于心智清醒与否有程度之分,在并未丧失反抗能力或者被施以暴力手段,应认定为诈骗罪。因此刘某等人的行为不符合抢劫罪的认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