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我国《婚姻法》第十条和《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七条、第八条的规定,通过法院确认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仅限《婚姻法》第十条规定的四种情形。
2、根据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只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进行结婚登记,且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而女方即便是内心不自愿,在这种情况下往往表现为顺从的状态,登记人员无法判断其真实的内心想法。因此,不能以“结婚非本意”为由主张婚姻无效。
3、“结婚证”作为确立双方夫妻身份关系的有效证明具有公信力,只要持证者具备登记结婚的实质要件,就应当认可“结婚证”记载的当事人夫妻关系的合法性。
4、“典己救人”婚姻虽然违反结婚自愿和公序良俗原则,但这种婚姻确立后,现实中也有成就美好婚姻、幸福家庭的实证。如果把“典己救人”婚姻归为无效婚姻,那么根据《婚姻法》第十二条的规定“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利于社会的和谐和稳定。
5、“典己救人”婚姻虽然不符合无效婚姻的法定条件,但当事人往往因为某一客观原因所迫而与他人结婚,如该案李某因为父亲治病而嫁给张某,存在“胁迫”的因素,属可撤销婚姻。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的规定,女方可在一年内行使除斥权。如过除斥期间,该婚姻即转化为有效婚姻。
综上,笔者认为“典己救人”婚姻属可撤销婚姻,在除斥期间,当事人可行使除斥权。除斥期间届满,“典己救人”婚姻即为有效婚姻。该案李某可以“结婚非本人意愿,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向法院起诉,要求与张某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