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两被告人的犯罪动机,必须剖析其犯意产生。如果两被告人在出租车司机拒载前,就产生了逞强争霸、显示威风或发泄不满情绪,报复社会或开心取乐,寻求精神刺激,对任意经过的出租车司机产生随意殴打报复或者在出租车拒载后,对任意经过的出租车司机产生随意殴打、报复的犯意,则可认定两被告人主观方面表现为流氓动机。如果两被告人在出租车司机拒载前未产生上述犯意,拒载后仅针对拒载出租车司机产生殴打、报复的动机,其犯意指向具体、目的明确,则不能认定为流氓犯罪动机,应认定为故意伤害的犯意。结合本案分析,两被告人在出租车拒载前并未产生随意殴打他人的犯意,在出租车拒载后,产生了针对特定的人报复的犯意,故此,本案的主观方面应认定两被告人有故意伤害他人的犯意。
客观方面。两被告人实施了殴打他人的行为,但两被告人是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还是事出有因,因纠纷打架斗殴则是区分两罪的核心问题。“随意”表明是随心所欲,想打谁就打谁,谁不顺眼就打谁,打人无需理、更无故,谁都有可能成为被殴打对象,也就是说被殴打者是不确定的多数人,而故意伤害罪的对象一般是特定的、明确的。本案两被告人殴打他人虽无理但有故,即事出有因;目的明确,即报复;对象特定,即拒载出租车司机。最终实施了非法损害他人健康的行为,造成了轻伤的结果,所以其行为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罪的行为特征,而不符合寻衅滋事罪客观方面的构成。
综上所述,应该对两被告人以故意伤害罪定罪量刑。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准确定罪,规范量刑,不仅维护了法律的尊严,而且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科学分析,严格适用,不仅能明断是非,而且弘扬了法治精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