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8月2日,于某在以其名字命名的搜狐博客上发表文章《如何突破难度与稳定的瓶颈,继续领跑世界跳坛》(下称《如》文)。《如》文引用了《西方理念是科学,东方思想是宗教》(下称《西》文)的整段内容,但并未以任何形式注明引文的作者和出处,也未经作者同意,更不用说支付报酬。《西》文于2009年6月17日发表在“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上。于某曾多次访问该博客,并对《西》文进行评论。
不久,于某接到法院寄至的诉状,《西》文的作者李某要求自己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损失。原来,李某发现自己的文章被大段引用,即请公证机关就相关内容进行了公证,收集、保全了相关证据。后将于某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于某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7000余元。
于某认为,博客中的文章没有著作权,李某也不能证明自己就是博客文章《西》文的作者,其起诉不能成立。但法院审理认为,李某通过用户名和密码可以登录“西北风的空间――搜狐博客”,且该博客旁显示有李某的照片。于某虽然辩称李某并非该博客的主人,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故法院没有采信于某的辩解,而是认定李某就是博客《西》文的作者,认为博客作品也具有著作权,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我国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作品,包括以下列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一)文字作品;(二)口述作品;(三)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四)美术、建筑作品;(五)摄影作品;(六)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七)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八)计算机软件;(九)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可见,著作权法保护的作品形式多样,并不限于纸质作品,以网络为载体的博客也同样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像于某一样,许多人认为,博客文章没有著作权。但著作权法第三条规定,文字作品享有著作权。博客虽然是非纸质文章,但其仍属于文字作品,与著作权法中的其他作品,本质是一样的,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著作权法第十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等多项权利。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行使上述权利,并依照约定或者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本案于某未经许可,没有署名引用李某的博客文章,侵犯了李某的署名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法院判决其承担相应责任是正确的。
虽然法律总是滞后的,但只要存在民事权益,哪怕没有法定的甚至于约定俗成的名词,也受法律保护。只要侵害对方权益,就要承担责任。于某博客侵权案警示我们,不能把博客当儿戏,鼠标轻轻一点,就可能构成侵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侵权责任法已从今年7月1日起实施,我们应该树立权利意识,不仅注意保护自己的权益,也要防止侵害他人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