众所周知,高速公路因为全封闭的道路设施、良好的运行条件和较高的管理水平,具有快速、安全、舒适、畅通的特点,促进了经济发展,提高了人民的生活质量。然而,车辆高速行驶所可能导致的巨大风险不容忽视,高速公路交通事故频繁发生,每次事故损失惨重,尽管高速公路加强了维护管理,并注意应用科技手段提高服务水平,但高速公路管理单位的仍然无法完全杜绝管理上的瑕疵,往往被法院判定承担一定赔偿责任。如何避免事故发生或减少事故发生后的损失扩大,应该引起高速公路管理部门或运营单位的高度重视。 案例1《儿童穿越高速公路被撞》 2003年8月22日下午1点左右,未六岁的儿童刘某与另两名幼童一起在某高速公路附近玩耍。他们发现路旁隔离栅的金属网有个破洞,就先后钻入破洞穿越路面,此时一辆正常行驶的奇瑞轿车驶过,将刘某撞成“闭合性重型颅脑损伤”。
公安交管部门认定刘某违反了《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行人……不得进入高速公路”的规定,负有全部责任。后刘某父母向法院起诉,把路政部门和高速公路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时,法院认为除男童家长负主要责任外,判决路政部门赔偿其医疗费的10%,即2600余元,高速公路公司没有责任。原告和路政部门均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高速公路设置隔离网实行封闭是为了防止行人、非机动车、牲畜等进入,隔离网的管理企业负责对该隔离网进行维护,发现破损应及时修复,保障隔离网的防护功能。案发当时,刘某等人进入高速公路时,隔离网破损,已经丧失了防止行人进入的功能,说明管理人有过错。改判涉案高速公路公司承担上述赔偿。据了解,这是国内首例以此为由判决高速公路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案件。此举给高速公路经营企业提了个醒,隔离网破损一定要及时修复,切不可掉以轻心。 案例2《少年进入高速路遇车祸》 2006年5月28日22时许,14岁的小伟随同学离开学校去西庄屯村,当他穿过破损的高速公路防护网,踏入某高速公路准备横穿过去的时候,一辆“别克” 轿车刹车不及,小伟倒在车轮之下,不幸死亡。 事故发生后,河北省公安厅高速交警总队二支队藁城大队曾做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结论为:小伟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司机负次要责任。失去独子的小伟父母就“人身损害赔偿”向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当事司机、车主、高速公路管理处和保险公司。法院认为,此案件车主应承担赔偿责任,最终承担40%为宜;高速公路未及时修复损坏的护网,使李某顺利进入高速公路,承担20% 责任为宜;李某虽是未成年人,但有一定的行为能力,为发生的事故其本人也应承担一定责任。法院判定,高速公路管理处赔偿死者父母33000余元,赔偿精神损害抚恤金5000元。由于车主与死者父母互为执行人身损害赔偿,车主赔偿死者父母4000余元。保险公司给付死者父母6万余元。
案例3《行人进入高速公路被撞身亡》 死者许辛(化名)是河北省农民。2006年年底,许辛进入某高速路时被司机赵华(化名)驾驶的汽车撞出死亡。 交通管理机关对事故进行了处理,认为许辛进入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发生此事故的全部原因,而赵华没有与交通事故发生有关的过错行为,故最终确定许辛为全部责任,赵华为无责任。许辛的家属诉至法院,要求赵华和赵华车辆所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法院经审理认为,赵华发生交通事故时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保险公司应在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予以赔付。超出保险公司无责任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部分,法院按照本案具体情况确定赵华应赔偿的份额。
案例4《三顽童掷飞石击致高速路司机身亡赔偿24万》 2007年10月8日下午,成都3个八九岁的男孩在成南高速路天桥上玩耍,将一块重达5.5公斤的飞石从桥上扔下,砸烂一辆高速行驶的汽车挡风玻璃,又砸中司机王某胸部,王某伤重身亡。王某的家人伤痛之余,将四川成南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成南高速)和丢石头的3个小孩的家长,一同告上武侯区法院,共计索赔57万元。 法院认定,成南高速无质量瑕疵,事故是由小军等人的故意伤害行为造成的,成南高速无法预见这一伤害后果。据此,法院判决成南高速不承担赔偿责任,由林成芬、黄友仁等3位小孩家长分摊王某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及精神抚慰金等共计24.6979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