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上诉人):南京市公路管理处(以下简称公路管理处)。
被告(被上诉人):河北省临漳县人民路汽车修理门市(以下简称临漳汽修门市)。
原告诉称:原告丈夫马庆民在南京大桥北收费站被货车轧死。公路管理处收费员张红英违反操作程序未及时找零钱,致使马庆民往返于危险地段,导致马庆民被货车碾轧死亡,公路管理处应和肇事车主临漳汽修门市、驾驶员朱海生的雇主梁志军共同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18421元。
被告公路管理处辩称:公路管理处没有违章行为,也没有主观过错,原告称公路管理处多收钱不退回是造成马庆民死亡的原因与事实不符。南京市交警九大队已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与公路管理处无关,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公路管理处提出的诉讼请求。
被告梁志军辩称:原告丈夫死亡的责任不在被告。被告的车辆没有问题,车道是固定的,没有回旋的余地,交费后就离开是习惯规则,被告没有过错。马庆民死亡是其自身警觉不够、麻痹大意所致,南京交警九大队认定梁志军有责任是错误的,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被告梁志军提出的诉讼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