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化学产品发明,说明书中应当公开化学产品的确认、化学产品的制备、以及化学产品的用途。说明书必须至少公开一种制备方法,并且该方法应当具体地说明原料物质、工艺步骤和条件、专用设备等,使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施。
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一种犬OB蛋白,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编码所述犬OB蛋白的DNA,权利要求6-7要求保护含有编码犬OB蛋白的DNA的载体和宿主细胞,权利要求8要求保护犬OB蛋白的制备方法,权利要求9-10要求保护选择性结合犬OB蛋白的结合分子和单克隆抗体,权利要求11要求保护含有选择性结合分子的试剂盒,权利要求12-13要求保护犬OB蛋白的制药用途,权利要求14要求保护编码犬OB蛋白的DNA及包含该DNA的载体在制药中的用途。
本申请说明书中描述,犬OB蛋白的制备方法是,通过培养含有编码犬OB蛋白的DNA的宿主细胞产生所述犬OB蛋白。但是,其中并没有描述也没有提供实施例说明编码犬OB蛋白的DNA的制备方法。
请求人在意见陈述书中指出,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6-30行公开了获得编码OB蛋白的DNA的内容,根据所属技术领域普通专业人员的常识,哺乳动物的蛋白或核酸分子可以分离自哺乳动物的组织,亦可以分离自体外培养的细胞系。而文库的构建是所属领域技术人员所熟知的,至于所使用的探针,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根据本申请公开的OB蛋白的编码序列进行设计。
合议组认为,本申请说明书第3页第26-30行仅泛泛描述“这些基因组DNA可通过将Seq. ID. NO:2显示的全部或部分cDNA与基因组DNA源,诸如一个犬基因组DNA文库杂交而获得”,该制备方法在具体操作过程中首先需要选择适当来源的基因组DNA,或构建合适的文库,然后设计适当的探针,最后在适当的杂交条件下从所述文库中筛选本发明要求保护的DNA。虽然构建文库的方法、探针的设计原则以及杂交方法是所属领域的常规技术,但是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描述文库的来源,即从何种犬的何种细胞或组织构建上述的合适文库。正如本领域技术人员所知,同一属的不同种或不同个体之间存在基因差异,同一个体的不同组织之间也存在基因表达的差异,那么,在不知道基因组DNA的来源或cDNA文库的来源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要想确定从何种犬的何种组织或细胞中筛选出编码本申请所述犬OB蛋白的Seq. ID. NO.2所述的DNA序列,不花费创造性劳动是无法实现的,因此,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充分公开权利要求2-5要求保护的编码犬OB蛋白的DNA的制备方法。至于请求人所述的Alton等人在WO83/04053中公开的方法,如本申请说明书所述其中介绍了构建经改造的序列的方法,并没有公开本发明的编码犬OB蛋白的DNA的制备方法。
在此情况下,基于该DNA表达的犬OB蛋白,包含所述DNA的载体、宿主细胞,所述DNA表达的犬OB蛋白的选择性结合分子、及包含犬OB蛋白的试剂盒等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来说不花费创造性劳动也就无法制备出来,即由于本申请说明书未充分公开上述DNA的制备方法,导致本申请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权利要求1-1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
另外,本申请权利要求1要求保护的蛋白质,即犬OB蛋白的功能确认,完全是通过同源性比较结果得出。说明书记载了如下内容:犬OB蛋白氨基酸序列与天然人OB蛋白的序列相比,相似性为90.476%,一致性为80.952%,与天然鼠OB蛋白的氨基酸序列相比,相似性为86.905%,一致性为78.571%,从而推断本发明要求保护的蛋白质是OB蛋白。但是本领域技术人员知道,氨基酸序列在一级序列上的高同源性并不必然导致相应蛋白质功能的相同,而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提供生物学试验证实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蛋白质的功能,对于本领域技术人员而言,不能认为本申请说明书所述蛋白质的功能得到了证实,即本申请说明书并没有充分公开其要求保护的蛋白质的功能或用途,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本申请要求保护的蛋白质将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专业训练使他们能够寻找新发现序列与已知序列的相似性,从而组织和分析序列,找出序列所蕴涵的意义。但是,合议组认为,一项科学研究在立项时往往基于某种推测,而只有当该推测经各种方式(例如实验数据)得到证实后,该命题才能算成立,正如请求人提到的人基因组计划,在确定某基因所编码的蛋白质的功能时,可以通过同源性推测,但是只有当推测的结果经实验证实后,才能认为该基因的功能确定。也就是说,在缺乏实验证据的情况下,仅通过同源性推测尚不足以认定本申请所述蛋白质的功能已经确定。
对于权利要求12-13关于犬OB蛋白在制备治疗犬类疾病,特别是肥胖等疾病的药物中的应用,以及权利要求14关于编码犬OB蛋白的DNA在制备用于犬类基因治疗药物中的应用,请求人认为说明书中已有描述,但事实上,说明书中的描述仅是泛泛的描述,并非具体实施方案或实验方案,合议组认为,作为化学物质用途发明,为满足充分公开的要求,其说明书中应同时公开该化学物质及其用途。基于上述理由,本申请说明书中并未充分公开“犬OB蛋白”;并且,对于请求保护的制药用途,说明书同样没有公开具体的实施方式和效果证明试验,也就是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预见所述犬OB蛋白的治疗效果,至于编码犬OB蛋白的DNA用于基因治疗,则更因为基因作用和表达机制的复杂性决定了基因治疗存在诸多技术难题,在没有具体实施方案和效果实验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不付出创造性劳动无法实施该技术方案,也无法预见其技术效果。
综上所述,本申请权利要求1-14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都没有得到清楚完整的说明,致使本领域技术人员不花费创造性劳动,就无法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因此,本申请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三、决定
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该发明专利申请作出的驳回决定。
复审请求人对本决定不服的,可以根据专利法第41条第2款的规定,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