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美国专利文献US4347278(授权公告日为1982年8月31日)的复印件8页及其中文译文8页;
附件2:《中国化工商品大全》(下册),1989年6月第一版第一次印刷,出版信息页、第925、927、960和961页复印件,共5页;
附件3:《中国化工产品大全》(上卷),1994年7月第1版,出版信息页、第1019和1023页复印件,共3页;
附件4:《玻璃纤维》杂志,1991年第1期,出版信息页、第10~14页复印件,共6页。
经形式审查合格后,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上述请求,于2003年9月28日向双方当事人发出了《无效宣告请求受理通知书》,并将《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其附件清单中所列附件的副本转送给专利权人(下称专利权人),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答复。
2003年11月13日,专利权人针对该无效宣告请求陈述了意见,专利权人认为:附件1与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区别技术特征“苯甲基硅油”正是使其具有新颖性的关键所在,虽然苯甲基硅油和硅烷耦合剂皆属于硅烷类产品,但其在具体配方中所起的作用是不同的,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的苯甲基硅油绝不是惯用手段的直接置换,因此,权利要求1相对于附件1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而附件2~4在技术上毫无关联,也没有如何解决本发明技术问题的教导,因此,专利权人认为,作为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附件2~4的基础上不经创造性劳动,不可能得到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