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人III认为,权利要求5处理剂配方中仅给出每种溶液占整个处理剂的百分比,而没有给出每种溶液的固含量以及粒径进而无法得到处理剂,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花费创造性劳动的情况下,无法再现本发明。
专利权人认为,用于配制处理剂的各种组分如聚四氟乙烯分散液、苯甲基硅油乳液等产品在市场上可容易地购买到,本专利的固含量就是市售产品的固含量,本领域技术人员在配制有机处理剂时,只需购买上述市售配料,按照说明书提供的配方,即可获得本专利的有机处理剂产品。
对此,合议组认为,虽然说明书给出了处理剂配方中各组分所占的重量百分比以及具体的配制方法,但其给出的解决手段是不完整的。由于处理剂在滤料上要形成一层有机膜,固含量的多少会对有机膜进而对滤料的品质产生影响,固含量过低,起不到作用,固含量过高,树脂易脱落或影响透气性。因此,本专利说明书在没有直接给出如聚四氟乙烯分散液、苯甲基硅油乳液等组分固含量的情况下,仅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不经创造性的劳动无法获得能解决其技术问题的本专利权利要求5的处理剂配方。
至于专利权人认为采用市售的产品就可配制出本专利权利要求5和说明书所述的处理剂,也就是说,在说明书没有公开固含量的情况下,本领域技术人员在现有技术中也可找到解决该问题的方法和手段。然而专利权人并没有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在没有证据表明根据现有技术的教导,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能够再现该发明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技术效果的情况下,本专利说明书对处理剂配方的公开是不充分的。
综上所述,由于说明书没有给出聚四氟乙烯分散液、苯甲基硅油乳液等组分固含量,专利权人也没有提供证据表明基于现有技术的教导可以不花费创造性劳动以实现其发明,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在不付出创造性劳动的前提下无法获得权利要求5所述的处理剂配方,因而权利要求5所述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公开不充分,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5、关于专利法第22条第3款的无效理由
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判断一项权利要求的创造性时,首先应当将权利要求所述技术方案与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相比较,找出它们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然后再考察该区别特征的引入是否给本发明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带来了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
如上所述,由于权利要求5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没有充分的公开,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因而无法对其创造性进行评述,所以下面仅就权利要求1~4的创造性进行评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