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机关要对欧典地板事件作出处理决定,无论是行政处罚决定,还是行政强制决定,抑或是其他性质的决定,都要求正确地认定事实,充分地说明理由,准确地适用法规范。因此,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理决定之前,应先对欧典地板事件中众人关注的质量问题作出鉴定,然后依据鉴定的结论宣告是否予以行政处罚以及予以何种行政处罚。这种重事实、重证据、重程序的做法,是准确适用法规范的重要保证。
自2004年以来,国家建筑材料测试中心对北京欧德装饰材料有限责任公司的22种进口及国产地板样品进行了检测,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然而,此种鉴定结论与众人关注的质量问题并不是一回事儿。众人关注的是“创建于1903年”,“在欧洲拥有一个研发中心、5个生产基地,产品行销全球80多个国家”的欧典公司的标准;而该鉴定结论是以“国家标准”来判断的。以“国家标准”这一行业准入的底线,替代“百年品牌”或者“产品来自德国”品牌应有的标准,据此作出法规范的适用结论,必然导致对欧典地板事件的定性错误。
我国广告法规定,广告主自行或者委托他人设计、制作、发布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很显然,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是最为初始的一道防线,其真实、合法、有效,是确保后续广告真实、合法的先决条件,而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则是政府介入确保广告真实、合法的第二道屏障。至于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应当成为前述两道屏障的重要支撑。
在欧典地板事件中,“营业执照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的真实、合法、有效性本身也许不存在问题,然而,其营业内容、经营范围等与广告内容不符,这是显而易见的,因而相关广告内容无疑是虚假的、违法的。“质量检验机构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出具的证明文件”所指的“有关商品质量内容”,不应是以“国家标准”为基准,而应当是“对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证明文件。所以,质检机构的“结果显示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的证明文件,并不能为欧典公司的“广告中有关商品质量内容”的真实性提供足够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