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负有依据法律、行政法规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实广告内容的义务。对内容不实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如果说前面所述防护机制都是政府职能的体现的话,那么,这道行业自律、行业自治的过滤网络,只要不被金钱利诱而模糊了视线,凭其高度的专业性和技术性,应该能够过滤掉很多不实、不法广告。
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还负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的义务。与前述防护机制为事前或者事中的程序机制相比,这一道防线是事后的程序机制。该机制的完善,无疑有利于事后监管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广告法所确立的立法宗旨的实现。
行政机关对广告主、广告发布者进行监督,除了前述制约程序之外,还应当依据广告准则对广告的内容形式进行规制,按照广告活动所明确规定的规范进行监督、检查,并依法予以责任追究。而在实践中,对不实、不法广告的查处,除了依靠有关部门依职权展开执法活动外,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广大民众、广大消费者的举报、投诉等多种方式的参与。
然而,现有机制的一个突出特点,就在于其虽然强调广告准则的明确化、规范化,而对相关机制的程序细化方面却显得过于单薄,尤其是对具体的监督检查机制欠缺充分、完善的架构。因此,在责任追究时更需要准确地认定事实,正确地解释和综合运用相关的法规范。
重要的是,在依法追究相关部门或者组织的责任的同时,我们应当以欧典地板事件为契机,反思广告运营及其监管机制,强化有关部门的责任意识,省察中消协等中介组织的存在方式,培育消费者健康的消费心理,针对各个领域各个环节上暴露出来的不足和问题,建立健全对不法行为的遏制机制和相应的权利救济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