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与同伴到一家饭店就餐,结账时因饭菜质量与饭店发生纠纷,双方正在协商时,从外面进来一男子将赵某拖出便打。赵某几次呼救,但餐厅无一人出来制止,后肇事者逃逸;赵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药费,误工费等1000余元。
庭审中,赵某认定该男子为饭店工作人员,但是提不出证据;而饭店则矢口否认。经法庭调查,赵某吃饭时因饭菜味道不对要求少缴账款,被一不明身份男子打伤,中间餐厅保安就在一旁,没有制止;肇事者逃逸未能确定身份。
周丽法官介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第6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本案中,赵某在饭店就餐,被人打伤,餐厅保安不制止,构成了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保障权利人的权利,应当在其不作为的范围内赔偿。
陈永河法官认为,如果赵某此后能够证实该肇事男子为饭店工作人员,可以另行起诉,要求餐厅赔偿全部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