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家老张结局很惨:在公司工作那么多年,没劳动合同、没社会保险,临死也没得到公司照顾。”老张的妻子齐某日前告诉记者:“幸亏劳动部门主持公道,把老张之死认定为工伤,老张才算没有白死。”据悉,因为劳动部门把老张认定为工伤,其所在公司不服连打多场官司,在场场皆输的情况下,才不得不赔付老张一笔工伤补偿金。侵权事实
老张是该公司老机械维修工,从业20多年来一直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去年6月,公司安排他到河北出差。回来时因天色已晚,他就在老家密云县某村住了一宿。第二天他起个大早,5点钟就坐上一辆小型客车往市区赶,想赶上公司8点钟上班点名。但是,车行至中途遭遇事故,老张被侧翻的车压在最底下,在医院抢救三天后死亡。
老张住院期间,公司送来3万元钱,由妻子齐某代收。之后,不仅公司不再来人到医院和家里看望,即使齐某找到公司为老张报销住院医药费,也无人接待。齐某想看看老张的劳动合同和社会保险状况,了解一下老张每月有多少工资、能享受多少工伤待遇,但这些要求均被拒绝。事后才知道老张根本没有这些东西。
“难怪公司的人都躲着,原来是没入保险,老张享受不了工伤待遇,公司老板怕掏腰包。”齐某说:“因公司不申报工伤,公司工会的人给我出主意,让我自己去为老张申请认定工伤,并直接向区总工会反映这件事。”
“工会倒是好找,接待也很热情,但人家要什么我都没有。”齐某说,“公司的人办事很细致,从不给我留下只言片语。包括给老张住院送钱,也不签字留底,更不在老张住院的单子上签任何字。”按照工会派出的援助律师指点,齐某凑齐了材料。到劳动部门一递申请,两个月后,工伤认定结论下来了,认定老张属于工伤。
接到工伤认定结论,该公司急了。与劳动部门交涉时,该公司不再说从不认识老张、老张不是它的员工了。因对复议结果仍不满意,该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对老张的工伤认定结论。
该公司诉称,其《考勤管理规定》明确要求从外地出差回来的员工第二天应该休息,不用到公司上班。老张出事当天是他的休息日,不属于工作时间、工作场所或从事与工作有关的行为,故其受伤致死不应认定为工伤。再者,老张经常居住地在朝阳,上下班道路不在密云,加之他又坐黑车,存在严重过错,故将其认定为工伤不符合法律规定。
法院审理认为,该区劳动部门作为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行政主管部门,对涉案工伤认定工作具有审查并作出工伤认定的管辖权和法定职责。该区劳动部门受理齐某的工伤认定申请后,经调查核实认定老张与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未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其于事发当日乘坐小客车在上班途中出事故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的规定,故区劳动部门作出的工伤认定结论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予以维持。
一审判决后,公司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该公司提出的反驳意见有理有据,切中工伤认定的重要环节,而法院为什么弃之不用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牟田田说,这需要从立法本意、司法程序等方面进行辨析,把道理弄明白就接受了。
首先,企业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制度规章,生效条件是经民主讨论且已向员工公示。因为这些制度规章是企业自行决定出台的,如果其未向员工公示或不经民主决策渠道产生,很容易出现对企业有利时,企业就把它拿出来、不利时就藏起来或现讨论现制订以应不时之需等现象,这样做对司法公正是很不利的。本案中,因该公司无证据证明已将《考勤管理规定》向员工公示,且未按劳动部门规定的时间提供考勤、记账凭证、工资表并指派证人接受调查,故不能否认老张在事发当天是去上班。
其二,对“上下班途中”不宜做过于机械的理解。该“途中”应理解为职工在上下班,包括加班加点的上下班的合理路途中,可以参照沿途的方向、距离的远近及时间因素等综合判断。老张为上班方便,临时租住朝阳区,尽管租住时间比较长,但其老家仍有老人、孩子也是事实,其出差后顺道回家看看、住上一宿也是情理之中的事。这样的话,如果苛刻地认为只有从户籍所在地到单位、或经常租住地到单位是“上下班途中”,有违《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本意。事实上,劳动部门将事发地认定为“上下班途中”,彰显了“绕道合理”亦属“上下班途中”的认定标准。
其三,该公司认为老张故意乘坐没有运营资质黑车,其个人应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此处体现出该公司不了解我国实行工伤保险的原则是无过错原则。按照这一原则,只要案件事实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5条规定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同时不违反本条例第16条排除性条款规定,就应当将当事员工认定为工伤或视同工伤。因此,老张坐不坐“黑车”不构成其应当认定为工伤的障碍。相反,该公司倒要反思一下,是守法成本高还是违法成本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