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
矿山企业领导也要下井,并且下井领导要“名副其实”――这是今年10月9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企业领导带班下井及监督检查暂行规定》的重要内容之一,该规定自2010年11月15日起实施。
根据规定,矿山企业是落实领导带班下井制度的责任主体,必须确保每个班次至少有1名领导在井下现场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另外,对“矿山企业领导”,明确为矿山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领导班子成员和副总工程师。
依据规定,矿山企业没有领导带班下井的,矿山企业从业人员有权拒绝下井作业。从业人员在井下作业过程中,发现并确认带班下井领导无故提前升井的,经向班组长或者队长说明后有权提前升井。
同时,区别之前仅限于煤矿企业的规定,领导带班下井制将扩至所有矿山。根据该规定,矿山企业,是指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及其所属各独立生产系统的矿井和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建设矿井。
依据规定,矿山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领导带班下井制度或者未制定领导带班下井月度计划的,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暂扣其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