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我是男的,那个保安肯定不敢说我偷商场的东西,更不敢逼我脱衣服搜身。既然他这样做了,商场就应该对我进行赔偿。”近日,梅女士给本报记者打来电话诉说:“法庭辩论时,商场表现得文质彬彬,称其阻止我离开商场是让我帮忙找东西,不然没法盘点。还说,无证据证明商场保安对我进行了搜身。法院最终认定该商场侮辱了我的人格,向我支付2000元精神赔偿抚慰金。虽然这个钱数远少于我要求的数额,也算让这家商场买了个教训。”
去年11月,梅女士到某商场购物,将一瓶香水放进购物车后,又觉得另一货架上的香水也不错,于是装进了购物袋。但是准备结账时,她却发现钱不够,就把这两瓶香水顺手放在身边的一个货架上。
待梅女士走出商场大门,突然追上两名保安,要求她将偷盗的商品拿出来。梅女士一听就来气,当即把物品甩给保安看,经核对没发现未交款的商品。此时,围观的人越来越多,保安又要求梅女士打开衣服口袋检查,由于未找到被偷窃的商品,保安提出:“脱掉外面的大衣,看看内衣中有没有。”
被无端怀疑成小偷,梅女士很气愤。保安则称:“在商场监控器中已经发现你行迹可疑,不像消费者。我们已对你跟踪监控,你必须老老实实配合检查,没事后才能离开。”由于不脱掉外衣不能脱身,梅女士不得不掀起外衣让保安检查其内衣口袋中藏没藏商品。与此同时,梅女士打电话报了警。
梅女士表示,其所购商品已全部付款。商场保安仅凭怀疑就在众目睽睽之下对其强行搜身,严重侵犯了她的人格尊严,要求商场向其公开赔礼道歉,并在适当范围内为其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商场向警方提供了监控录像,该录像显示梅女士两次拿商品之后均走到监控不到的地方,随之,涉案商品就失踪了。梅女士说,该录像画面不清、没有声音、且因视角狭窄无法再现当时人多的场面。两位与梅女士素不相识的证人也向警方出具书证,证明梅女士所说属实。
警方取证后,商场不同意梅女士的诉求。梅女士随即向法院起诉,要求该商场向其赔礼道歉的同时,给予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金及各项物质损失3000元。
法院一审判决该商场赔偿梅女士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物质损失120元。该商场不服,以其无侵权行为或侵权后果较轻、不该赔偿那么多金钱为由提起上诉。
商场上诉称,其保安向梅女士询问时梅女士冲动地将自己衣服掀起,不是保安逼其这样做的。另外,证人证言证明有两名保安对梅女士进行搜身,这个说法与梅女士的陈述存在根本性矛盾,不足采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8条第1款规定:“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权、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原审判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判决商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该判决与《解释》的规定相悖。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商场主张涉案录像能反映事发现场的情况,其保安没有对梅女士进行搜查。但从录像本身看,不能再现事发现场情景,该商场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相反,梅女士提交的证人证言证实了该商场保安对其进行搜查的事实,且证人与梅女士无利害关系,可信度高,因此,对证人证言予以采纳,确认该商场对梅女士进行了搜查行为。
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不得对消费者进行侮辱、诽谤,不得搜查消费者的身体及其携带物品,不得侵犯消费者的人身自由。该商场保安对梅女士进行的搜查行为,侵害了她的人格尊严,应当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依据该商场保安员的过错程度、侵权的场合,以及行为方式,二审法院认定原审法院判令该商场赔付5000元精神抚慰金过高,应调整为2000元,维持原审法院的其他判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