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是一典型的侵权纠纷案件,法官在裁判时采用了公平原则。
公平即公道合理,也就是处理事情合情合理,不偏袒任何一方。我国《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等价有偿的原则。公平原则属于民事法律的核心原则,民法哲学的三大本质性范畴应是平等、公平、诚信。其核心是公平。因公平就包含公正、平等,公正又涵盖公道、正义、衡平;而公道还内涵诚信、善意、公序良俗、情势变更,等等。公平原则不只包含公平责任原则,后者只是民法的具体原则或具体规则。公平的高度抽象性、模糊性,使之足以统领其他一切民法基本原则。虽然公平原则在其他法律中也有要求,但在民法领域须特别强调,尤其是对我国这样一个缺少市场经济传统的国家,在相当长的时期规定其基本原则的地位并加以强调,非常必要。
公平原则不仅是具体民法规范应该贯彻的基本原则,也是其他民事制度设立和发展的基础。在一个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当事人是否基于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观心态,民事权利与义务分配是否显失公平,通常以公平作为评价准则,因此,公平原则不仅是具体民事规范确立民事权利与义务的根据,也为诚实信用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和显失公平原则树立了判断基准。
民法上的公平原则主要适用于合同关系。我国《合同法》第5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认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公平原则也适用于侵权法领域及其他领域。如产品责任(民法通则122条),危险责任领域(民法通则123条),紧急避险所致损害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29条),监护人的民事责任(民法通则133条),相邻关系(民法通则83条),等等。
由于公平原则所具有的抽象性、模糊性,法官在适用公平原则中就有很大的回旋余地。具体到个案,就需要法官度量各种情势,运用一定的方法,找到个案的利益衡平点,通过合法、合情、合理的裁判,衡平当事人的利益。
本案中,原、被告系邻居,尽管被告搭电未征得原告同意,但原告也不应该采取断电的方式解决问题,这样做也只能激化矛盾。电表是原告的,法律保护公民的合法私有财产,但邻居之间有相互容忍的义务。正是基于此,法官判决原告自行承担20%的责任。判决后,原、被告双方均服从法院的判决。该案于2010年7月14日向双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同年8月3日被告将赔偿款1903.52元以及原告垫付的诉讼费20元,共计人民币1923.52元交到法院,同日,法院将赔偿款转交给了原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