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可按撤诉处理。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之规定,按撤诉处理。
第二种意见认为:本案应中止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2条的规定,本案双方的婚姻属无效婚姻,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准撤诉的情形,所以尽管张女经传票传唤未到庭,但不能因此对本案按撤诉处理。由于双方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使本案的开庭审理无法进行。故本案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6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本案中止诉讼。待张女出现后,再由法院依法拘传其到庭开庭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本案应当终结诉讼,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照行政程序,宣告双方的婚姻无效,收回其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25条规定:“申请婚姻登记的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婚姻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撤销婚姻登记,对结婚、复婚的当事人宣布其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结婚证,对离婚的当事人宣布其解除婚姻关系无效并收回离婚证,并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故婚姻登记机关也可依行政程序宣布婚姻无效。因此,无效婚姻的宣告既可由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进行,也可由原婚姻登记机关依行政程序进行。本案的双方当事人经合法传唤均不到庭,致使本案事实无法查清,更使本案的公开开庭审理已无实际意义,也无此必要。因此,本案继续审理下去已没有实际意义,可裁定终结诉讼,此外,可将本案依法查明婚姻无效的法定情形的有关事实材料移送原婚姻登记机关,由其宣告该婚姻无效,收回结婚证。
第四种意见认为:在查明双方当事人之间具有法定婚姻无效的事实的基础上,由法院对本案直接判决宣告其婚姻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