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女士有一套平房,一直没怎么住,有一天她回去看房,发现邻居张某在两家公用的院子里翻盖了一栋两层小楼,致使院内通道变窄,给李女士家出行造成困扰,而且还遮挡了阳光。
因为院子是两家共同使用的,所以李女士认为邻居侵犯了其相邻权。由于李女士当时正在生病,便委托丈夫去和张某协商。经过协商,张某同意赔偿3万元,双方还签了协议。但是当李女士的丈夫回家后,李女士和其他家人都觉得赔偿金额太少,一家人争执不休,李女士和丈夫还因此离了婚。现在,李女士认为协议是“前夫”所签,但房本的名字是她自己的,因此要求认定该协议无效,并要求邻居多支付补偿款。
记者邀请法律人士对案件的焦点进行了分析:一、丈夫有权代妻子处分妻子名下财产吗?
本案中,该平房是李女士婚后与其丈夫共同购置,属于二人共同财产。所以根据《婚姻法》和相关解释,李女士的丈夫是在接受其委托后去与张某协商并签下补偿协议的,他对该共同财产有平等处理权,而且张某有理由相信李女士的丈夫是代表其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所以李女士的丈夫是有权签订补偿协议的,并且张某在此案中是善意第三人,李女士不能以事后不同意为由来否定这份协议的有效性。
二、邻居张某是否侵犯了李女士相邻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83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物权法》第84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第89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李女士反映的事实情况张某是认可的,据此可以认定,张某应尽量避免对相邻的不动产权利人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