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6月25日上午,河南省郑州市107国道黄河大桥收费站附近,荣先生开着崭新的现代轿车正在排队等待交费,突然被一辆货车撞了个结结实实,现代轿车严重毁容。经交警部门认定,货车司机焦远征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给荣先生带来了不小的损失,车损费、估价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共计4875元。另外,荣先生还支付了2000元委托河南旧机动车鉴定评估事务所对现代轿车的贬值损失进行鉴定,评估意见为轿车贬值损失8000元。
对于车损费、估价费、拆检费、停车费等各项损失4875元荣先生应该得到赔偿,焦远征没有异议。然而就“车辆贬值费”8000元和鉴定费2000元荣先生是否应该得到赔偿,双方产生了严重分歧。由于达不成一致意见,荣先生一纸诉状将焦远征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其赔偿各项损失4875元、“车辆贬值费”8000元及鉴定费2000元。法院判决支持了荣先生的诉讼请求。
本案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我国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中并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那么,车辆贬值费到底该不该赔呢?
传统意义上的贬值费是指在商品流通领域中由于商品的使用而引起的自然损耗,但是贬值费也可能在侵权领域造成。根据民法原理,一方过错引起另一方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属于民事赔偿范畴。本案中,车辆贬值损失与侵权行为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因此“车辆贬值费”属于民事赔偿范畴。
民事侵权赔偿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也就是说,我国民法中的侵权赔偿是以赔偿全部损失为原则的。尽管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中没有“车辆贬值费”这一赔偿项目,但这并不意味着出现车辆贬值费就不应该赔偿,只要车辆贬值费属于受害人遭受的损失,侵害人就应该赔偿。
本案中,荣先生的车辆贬值正是由于焦远征的侵权行为而遭受的损失。因此,荣先生要求赔偿车辆贬值费的理由是正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