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车超速被拍下,受到罚款和扣分处理”,一切看似合情合理,但丹阳市一位律师却认为执法单位设置了“执法陷阱”,并对执法单位的“不公平”、“不公正”的执法行为采取了对簿公堂的方式,把执法单位――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告上了法庭,要求法院判决撤销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处罚决定,返还其200元罚款。4月29日,法庭公开审理此案,但没有当场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此案将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
当事人张伟是丹阳市恒闻律师事务所的一名律师,据其介绍,1月12日上午9时许,他驾车自西向东途经姜堰大张公路20公里路段时,被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警拦下,警察称其超速行驶,要求其靠边停车,并到道路对面的警车停放处接受处罚。他感到莫名其妙,问哪儿违法了,交警回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他在限速60公里的路段超速行驶,时速达81公里,应予处罚。为此,他要求交警出示超速记录等证据,但交警却未能现场提供。于是他又要求交警按普通程序处理并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交警仍没有出示相关证明材料,仅向他出具了罚款200元的处罚决定书并扣3分,他被要求在《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被处罚人”一栏内签名,在签名后,特意备注了“测速记录未出示”这样一句话。当天,张伟不服交警作出的上述处罚决定,向姜堰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伟认为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实施行政处罚无合法依据,且程序违法,应予撤销,请求法院支持他的诉求。
张伟称,姜堰交警是在履行“纠正和处理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的职责,属于“在公路上执勤执法”和“设点执勤”,须遵守警察执法、交通安全执法、公路执勤执法、设点执勤执法等相关规定,但姜堰交警在当天的执法中却存在不少的执法漏洞。
据张伟介绍,测速点为大张线21KM处,而现场查处点为大张线20KM处,两处相距1公里,直接违反了《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所规定的“测速点与查处点之间的距离不少于两公里”的规定,属于设点违法;
在对违法事实不认可,且明确要求交警提供违法证据时,执法交警不仅没有提供,反而要求被查处人到不知在何处的测速点去自已查看证据,更没有对“违法”事实进行核实,即进行处罚。张伟认为这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30、31、32条及《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查处超速行驶操作规程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要求查看照片或者录像的,应当提供”。
交警测速时的路段自称属于限速60公里以下的交通事故多发路段,对这一路段,《江苏省道路交通技术监控设备管理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要求“必须每年重新审批、备案”,而在法定的举证期限内,交巡警大队不能向张伟提交2009年和2010年该路段“审批可测速”的文件,张伟由此提出可判定对方测速行为系违法。
张伟提出,自己被测速的路段并没有“事故多发地段”或“危险路段”的任何提示标志,也没有看到测速告示牌,更未发现用于流动测速的警车,属于隐蔽执法,不符合程序。
张伟表示,测速警车应停放在路南侧,但姜堰市交巡警大队的车却停放在路北,驾驶员过马路到北边警车停放处接受处罚影响交通安全。
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有关人士称,当日上午交通巡逻警察大队交警在姜堰大张公路查处机动车超速行为,一辆警车停放在大张公路20公里路段负责查处,测速车停放在21公里限速区域内,一名交警在车内操作测速仪。上午9时38分,测到一辆车牌号为苏LM57××轿车由西向东以81公里/小时的速度行使在限速60公里/小时路段,交警随即对驾驶员张伟进行了现场处罚。
对于张伟提出的质疑,姜堰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大队有关人士称:事发时,因处罚现场不具备打印条件,交警才要求张伟到测速点现场查看。张伟没有去,这是他的自身行为。其实,张伟开车去测速点现场查看,也就几分钟的时间。另外,对警车停放如无特殊规定,警车则可根据具体路段的车流、路况等情况来临时确定停放地点。张伟超速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罚程序合法,请求法院维持处罚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