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3月9日,何某驾驶摩托车在驶往工作单位的路上被一货车撞倒,货车司机弃车而逃。事故发生后,何某被路人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何某在车祸中头部和身体多部位损伤和骨折。随后,交警部门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货车司机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此时由于肇事司机的逃逸,肇事车辆保险状况无从得知。何某家人即按图索骥查到该肇事车辆登记车主是路某,遂一纸诉状将路某告上法院。
路某是一名普通工人,并没有货车,也从未买过货车,但收到的法院传票,使他一下“成了一交通事故案的被告”。经人提醒,路某才想起曾借自己的身份证给好友李某办土地使用证。路某随即找到李某,李某承认自己在持有路某身份证期间,朋友孙某说要借用李某的身份证,并承诺给好处费。李某看自己的身份证不在身边,就把手头上路某的身份证给了孙某,并收取了孙某巧00元的好处费。法院在审理此案中,找到孙某和李某。孙某称,他只是介绍李某与一货车司机认识,之后再未参与此事。同时,李某也未能提供孙某拿走路某身份证的证据,但他也表示交通事故案与自己无关。路某则辩称,自己不是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是李某擅自出 借自己的身份证给他人办车辆人户登记造成的,故交通事故责任不应由其承担。
法院经审理后,对交警部门做出货车司机负全部事故责任的认定予以采信。并认为,此案的道路交通事故赔偿主体是登记车主及驾驶员。路某作为本次事故车辆的登记车主,虽对被登记为 肇事车辆所有人这一情况不知情,但在该肇事车辆的实际支配人(驾驶员)已经逃逸且无法查明身份的情况下,其仍应向事故的受害人何某承担赔偿责任。为此法院判决被告路某赔偿原告何某交通事故损失12.6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