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行为人过失而导致他人死亡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是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两罪的区别在于侵犯的客体和客观方面不同。前者侵犯的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客观方面是实施了过失行为造成致特定人死亡;后者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的正常秩序和安全,客观方面是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不特定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本案中,崔某的行为更具备交通肇事罪的基本法律特征。
一、崔某的行为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见上文),这一规定 扩大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同时也扩大了交通肇事适用范围。据此,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运输法规对发生在道路以外非公共管理场所的交通事故作出事故责任认定于法有据。本案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67条之规定,认定崔某违反交通安全法规,发生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责任。所以崔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第一法主要律特征即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二、崔某的行为结果危害的是公共安全,也是与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根本区别。尽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7条规定扩大了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适用交通规则认定事故责任的范围,作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充要条件,行为人不但具有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 ,而且在客体上侵犯的是公共安全。与过失致人死亡罪侵害的犯罪客体不同,交通肇事罪所侵害的是不特定多人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以及社会生产、工作、生活安全即公共安全。本案中,作为人们日常生活进出的公用通道,人来人往,特定的地理位置,使其在功能、地位上等同于通常意义的道路,结果必然涉及到不特定居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工作、生活及财产安全。因此,本案中崔某的行为侵害的是公共安全秩序,崔某的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第二主要法律特征即危害公共安全。
另外,过失致人死亡罪与交通肇事罪之间存在法条竞合,为一般法条与特殊法条关系。法条竞合,是指一个犯罪行为同时触犯二个以上内容有重合或交叉关系的法律条文,其关键在于所触犯数法条之间有重合或交叉的关系。由于法条竞合是法律规定的内容有重复、交叉而产生的,换言之,一个犯罪行为之所以触犯数法条是由立法技术的原因造成的,纯属法律适用问题。法律适用原则特殊条款优先一般条款。根据《刑法》第233条“本法另有规定,依照规定。”之规定,交通肇事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属于结果内容上的法条竞合,交通肇事罪包含致人死亡的情形,属于特殊条款。因此,本案中,崔某由于思想麻痹,驾驶技术生疏,在公共走道内驾驶车辆将行人宋某、刘某撞倒,造成宋某死亡的行为既符合交通肇事罪又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构成要件,根据立法应用原则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崔某的行为应当以交通肇事罪定罪量刑。同时,笔者也认为,《解释》第8条第2款不但没有实际意义,反而带来司法实践中适用法律上的不明确性,难以保证法律的准确适用。建议对该解释进行修改完善,方便司法实践中准确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