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星子县某信用社职工为生意周转,竟然打起退耕还林粮食直补资金的主意,将某乡粮食直补资金30万元取走。后为弥补“缺口”,采取虚开存单、伪造篡改帐户信息、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将本单位的28.2万元非法占为已有。7月31日,江西省星子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判处被告人查某某有期徒刑六年,并责令其将28.2万元退赔给该信用社。
被告人查某某辩解其行为不是职务侵占,在案发前已归还10万元。
经审理查明,2004年12月27日,星子县某乡财政所存入49.48万元退耕还林粮食直补资金至星子县某信用社开户为242400877205的专户帐上。被告人查某某于同年12月28日利用在该信用社工作之便,将该所专户帐上的30万元直补资金转入潘某某的存款帐户(帐号为1003229-6)。2005年1月8日,被告人查某某将此款取走,其中11万元归还其在另一信用社的营销贷款,余款用于其生意伙伴李某某周转。后又存入63120元到潘某某帐户。造成该信用社2005年1月19日至2005年5月3日的“两川”科目的“个人结算”总帐与微机帐不符,总帐比分户帐少23.68万元。为弥补这一缺口,被告人查某某于2005年5月4日,从泽泉信用社微机上虚开一张龚某某存单27万元,随后又从微机上抹掉。以此便取得了一张龚某某的27万元的存单。尔后再用此存单办理提前支取现金27万元,存入一帐号为000110033220龚某某名义的帐户上,再从龚某某帐户中支取23.68万元,弥补总帐与微机不符的缺口。最后将存折所剩的3.3万元分多次取出留作自用。2004年12月5日,被告人查某某在该信用社张某某股金帐中取走1万元自用。2005年4月28日,被告人查某某在该信用社修改散户帐户信息(帐号99999-4),将户名改成黄某某,通过自制传票,从散户帐中用黄某某假户名支取2000元,用于个人消费。
综上,被告人查某某自2004年12月5日至2005年5月4日间,利用职务之便,侵占本单位资金28.2万元,所侵占资金至今未归还。
法院认为,被告人查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采取自制传票、伪造篡改帐户信息、销毁会计凭证等手段,将本单位的28.2万元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且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罪名成立。被告人查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其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经查,被告人查某某利用职务之便,采取自制传票、虚制存、取款凭证,修改储户的信息,侵占本单位资金达28.2万元,且在犯罪后,又销毁会计凭证等,足以说明被告人查某某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财物的目的,客观上也侵占了本单位财物,到案发时也未将所侵占的资金归还,也无能力归还。因此,其辩解、辩护的理由不成立,不予支持。被告人查某某犯罪后未退赃,对其可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