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为鼓励有志青年光荣参军服役,设立一定金额的新兵优待金,给予军人或家属经济补偿。而上海市的退伍军人晓威(化名),却被自己的琏姑姑(化名)告上法院,以不当得利要求退还曾寄给他两万元。3月29日,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由晓威归还琏姑姑两万元。
涉案的琏姑姑与晓威系姑侄关系。2003年12月,20岁的晓威光荣参军入伍。2004年12月31日,琏姑姑在区民政局领取了以晓威父亲为户名的新兵优待金卡,金额为两万元。2005年姑姑向尚在部队服役的晓威汇款两万元。2010年7月,晓威的父母亲曾向莲姑姑居住地法院起诉,要求莲姑姑返还以晓威名义领取的新兵优待金两万元,该诉求得到了法院判决支持。
2011年1月下旬,输掉官司的莲姑姑将退役的晓威告上法院称,2005年1月,自己是在晓威及晓威的父母亲催促下代为领取了以晓威父亲为户名,属晓威的新兵优待金,并将该款项汇给了晓威本人。岂料,在2010年11月,晓威的父母亲却以不当得利为由,索讨新兵优待金两万元,把自己告上法院并最终获得了法院判决认可。琏姑姑认为代为领取的款项,已实际为晓威取得,自己又平白无故地输掉官司还需拿出两万元。那么,晓威占有所汇去的两万元该款项亦构成了不当得利,请求法院判令晓威归还。
法庭上,晓威辩称自己及父母从未授权琏姑姑领取新兵优待金。承认在2005年确实收到过琏姑姑汇款两万元,但认为该两万元是祖父给自己日常开销,与新兵优待金无关,请求驳回琏姑姑的诉求。
法院认为,琏姑姑与侄子晓威系争的两万元,确系莲姑姑汇给晓威的,并实际被晓威支配使用。琏姑姑原以为该款是代晓威父母亲向晓威所支付,却遭到晓威父母亲的否认,经法院判决确认由琏姑姑需向晓威的父母返还两万元,据此琏姑姑汇款上述两万元给晓威已不成立。尽管晓威抗辩称该款项属祖父财产,也提供了祖父母有一定经济实力,能够支付上述钱款的部分证据,但对该笔款项是否为晓威祖父所有仍缺乏直接的证据支持,涉案钱款晓威取得属不当,遂判令由侄子晓威归还琏姑姑人民币两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