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案中关于前两张借条的借款事实原、被告双方争议不大,难点是对收条的认定问题。笔者认为要正确处理该案,必须理清借条和收条的法律性质。尽管收条和借条虽只有一字之差,但二者有明显区别。“借条”代表的是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表明在出借人与借款人或借用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也表明债发生的原因,在庭审中出借人只需出具“借条”便能证明其对借款人或借用人享有债权,无须对债发生的原因进行举证。“收条”则有可能是出据人“取原来属于自己的东西”所形成字据,它并不能表明对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一种“收到款或物”的事实状态书面证明,要确认双方当事人之间是否具有债权债务关系,需有其他证据加以辅证或对“收条”产生原因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