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强烈建议针对“过劳死”“过劳病”规定为工伤范围,并设立确认“过劳死”“过劳病”的司法程序。2011年4月10日晚,上海春风沉醉,万物生机勃勃,25岁的女白领潘洁却因病去世了。生前,她是普华永道上海办事处的初级审计员,是普通人无比羡慕的一名“四大会计师事务所”精英。
据查,她是因急性脑膜炎不治身亡。她得的病一般来说并不难治,可她还是死了。就在生前几个月中,她时常在微博中发布“又加班了”、“我要睡觉”等消息。显然,她的病亡和工作劳碌之间尚没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存在无直接联系,但“过劳”死亡确是完全可能的事实。
作为一个律师,我的职业敏感使我马上想到:她是否能被认定为工伤。对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她显然不能被认定为工伤。因为,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被认定为工伤。而据报道,“潘洁于3月31日因发烧请病假,随后在第五人民医院治疗,4月6日转入华山医院,4月10日晚不幸去世。”其既不是在岗位上发病,也不是在离岗后四十八小时死亡,显然符合工亡条件。
但潘洁的死亡又完全可能因为“过劳”,而且根据其生活工作情况,如果其实过劳死亡,显然是因为工作原因。而既然是因为工作原因死亡,就应该被认定为工伤,但法规限制的条件又使潘洁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毫无疑问,我们的工伤法规关于工伤范围的规定存在严重缺陷,不能保护“过劳”死或者“过劳”病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
强烈建议针对“过劳死”“过劳病”规定为工伤范围,并设立确认“过劳死”“过劳病”的司法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