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故意杀人,两个原本相互独立的罪名,却往往因为肇事者一念之差,使案件性质发生改变。
马某案发前一年买了辆二手货车。当时的车辆和营运证均已过审验期,马某的驾驶证也没有经过年审。2010年6月,马某驾车途中与一辆摩托车相撞,马某因害怕没有停车,从摩托车乘坐者杨某的头部辗轧而过,致其当场死亡。随后,马某驾驶的货车又将驾驶摩托车的白某连同摩托车悬挂在车下,向前推行了2700米,最后驾车逃跑,导致白某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后判处马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高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是一起普通的交通肇事案件,但肇事人的一念之差就可以变成故意杀人。”法官称,如果被害人因交通事故当时死亡,肇事人及时报案接受处理,在其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下,作为过失犯罪,最重也只能以交通肇事罪被处以3年有期徒刑。但如果其逃离现场,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最重刑罚可处以15年的有期徒刑。如果像本案中马某一样情节恶劣,甚至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发生的,就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承担更高的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