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几天来,互联网上360与QQ的纷争让几乎所有的中国网民都很“闹心”。在相关政府部门的干预下,360与QQ的兼容问题已经得到解决,“3Q”之争似乎有了结束的迹象。但这场纠纷已经对网民的权益和互联网行业的发展造成了很大的影响。透过纠纷中的种种乱像,有诸多的法律问题值得我们认真分析。 一、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据媒体报道,360与QQ纷争的直接导火索是360在9月份推出了360隐私保护器软件。360当时表示推出这一软件的背景是接到用户投诉某即时通讯软件侵犯用户隐私,而QQ认为360隐私保护器监控的某即时通讯软件就是QQ软件,QQ也否认自己侵犯用户隐私。自此,“3Q”之争愈演愈烈。到了10月,运营QQ软件的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对运营360软件、网站北京奇虎科技有限公司、奇智软件(北京)有限公司和北京三际无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提起了诉讼。两家腾讯公司在诉状中认为,360隐私保护器软件及其相关软件监测了QQ软件的运行。运营360软件、网站的3家公司利用虚假宣传手段,误导和欺骗用户,诬蔑QQ“窥视”用户隐私,给腾讯公司及其产品和服务的声誉造成极大损害。腾讯公司因此起诉要求上述3家公司立即停止涉案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媒体上就其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道歉,消除影响,连带赔偿400万元并承担诉讼费用。腾讯公司起诉的主要依据是《反不正当竞争法》。该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QQ就认为360在竞争中存在虚假宣传,损害了QQ及腾讯公司的商誉。
法院已受理了两家腾讯公司的起诉。在这场纷争之中,运营360软件、网站的3家公司是否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法院将会依法做出公正裁判。
在QQ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后,“3Q”之争又出现了更为激烈的冲突。10月29日,360又推出了扣扣保镖软件,称可以阻止QQ查看用户隐私文件。11月3日,QQ宣布将在装有360软件的电脑上停止运行QQ软件。虽然QQ表示360的扣扣保镖软件导致QQ软件失去部分功能,QQ是为了保护用户QQ账号的安全,抵制360的违法行为才做出这一决定的,但这一行为还是引起了很大争议。因为QQ的这一举动实际上使网民面临只能在360与QQ之间二选一的抉择。从法律角度而言,QQ的行为可能违反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中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虽然保留QQ还是保留360是由网民自己决定的,但网民无法选择同时使用360和QQ,而在QQ做出上述决定之前,360与QQ是能够相互兼容和共同使用的。因此,QQ的行为可能侵害了用户自主选择同时使用两款软件的权利。
“3Q”之争一个很大的特点是牵涉其中的360、QQ都是使用极广的软件,数以亿计的网民都在使用它们。本是企业之间的纠纷,如今却延伸到了广大网民的电脑桌面上来,原来经常使用的软件却突然不好用了,网民因此也可能成了受害者。维护网民的利益应该是互联网企业的基本守则,无论发生怎样的纠纷,任何一家互联网企业都不应该损害网民的权益。
为了维护互联网行业的秩序,任何企业如果发现竞争对手有违法行为损害了自己或者用户的权益,都应该通过向管理部门举报或者向法院提起诉讼等合法方式来解决。任何企业都不应该让自己的维权行为越过法律的界限,而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秩序,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唯有在一个法治的环境中,行业的秩序才能得到保障。
360与QQ的这场纷争不仅可能使当事企业的商誉受到损害,不仅可能使广大网民的权益受到侵害,更可能会严重破坏互联网行业的秩序。我国《电信条例》第四十一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服务中,不得无正当理由拒绝、拖延或者中止对电信用户的电信服务;不得对电信用户不履行公开作出的承诺或者作容易引起误解的虚假宣传。第四十二条中规定,电信业务经营者在电信业务经营活动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电信用户选择其他电信业务经营者依法开办的电信服务。根据《电信条例》第二条的规定,该条例所指的电信是指利用有线、无线的电磁系统或者光电系统,传送、发射或者接收语音、文字、数据、图像以及其他任何形式信息的活动。就此而言,360软件与QQ软件的运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是一种电信服务。《电信条例》中已经列举了电信经营者不能进行的违法行为,如果360和QQ的行为被认定为是违反了《电信条例》的规定,那么它们也可能受到管理部门的处罚。
对于纷繁复杂的“3Q”之争,《电信条例》的规定可能还是相对简单。在互联网行业飞速发展的背景下,“3Q”之争也给我们带来了这样一个启示――为了网民的权益、为了互联网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应该为互联网行业制定更为详尽的法律、法规。只有通过法律、法规的严格规范才能防止类似“3Q”之争的乱局再次上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