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叶尔盖提垦区人民法院近日受理了一起装修合同纠纷案件,刘某以顾某不给付余额装修款而起诉至法院,经法院庭审查明,原被告双方当事人在装修房屋时虽签有书面合同,且合同有效,但合同条款不具体,另对一些双方分歧意见的解决办法未尽详细。
庭审中顾某承认确实没有给付足额装修款,但是由于刘某未经其同意而擅自增加装修项目,因此他不愿承担相关费用,并且刘某的装修有多处不符合其要求。对此,负责装修的刘某则矢口否认,但双方对于上述说法均没有拿出相关证据能够证实。后经法院调解,双方当事人都作出了让步,最终以顾某给付余款的60%结案。
负责审理此案的法官庭后表示,签订的装修合同中必须写明装修的具体要求和完工日期,避免为某些装饰公司粗制滥造和拖延工期“创造”条件。合同中必须注明使用装饰材料的具体品牌或型号,以防装饰公司以次充好。同时,如果在工程进行中,需要对某些装修项目有所增减,就一定要填写相关的“工程洽商单”,并作为合同的附件汇入装修合同书中。
此外,合同中有关保修的条文必不可少。一般装饰公司对工程的保修期,从3个月到1年不等,保修期要包含一个取暖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