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煤业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组织职工进行在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实际上,王某自从2002年10月退休离岗之时就已经患上职业病,并需要护理,系煤业公司未组织在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导致其离岗后一段时期内未享受护理费的用人单位待遇。故煤业公司应当承担王某2002年10月至2009年12月期间的护理费。
煤业公司:2010年1月,王某经重庆市永川区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四级,部分护理程度依赖,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此后王某的护理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此前王某不应当享受护理费,煤业公司不应当承担王某2002年10月至2009年12月的护理费。
部分职工:用人单位由于管理不规范,追求经济利益,逃避法律责任等原因,不组织职工进行上岗、在岗和离岗的职业健康检查的情形十分普遍。该情形的普遍存在严重损害了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经济利益,劳动行政机关等相关职能部门应当高度重视,采取切实措施惩戒有关单位,保障职工权益。
有关学者:组织上岗、在岗和离岗的职业病健康检查系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义务,用人单位未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问题相当普遍,这些问题的凸显,反映出对于职工职业健康的保护迫在眉睫。尤其是对于未组织离岗职业健康检查的用人单位,应当明确其未履行法定义务的法律责任,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因此造成的不利后果,加重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方能从源头上控制和减少用人单位逃避法律责任的行为,切实保护职工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