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拿走阳光”怎么赔?这是双方的争论焦点。芙蓉区法院的法官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中找到相关规定,调解后,每户居民获赔4万至7万元不等。
5月10日,居民们从法院领到了采光赔偿款,总计136.8万元。
2007年7月,宋先生在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买了套商品房,买的房子属小区二期工程。不久,楼盘三期工程开建。等三期工程的房子初步成型后,宋先生等居民发现,新建房屋遮挡了他们原有房子的阳光。
受影响的,都是二期工程某栋居民楼的低层住户。部分居民入住后发现,因前面新建楼房的遮挡,房子里不见阳光,衣服难晒干,家中光线也不够。
商量后,26户居民找到开发商,希望协商解决这个问题。因当时也不能确定受影响的程度,双方协商未果。
“好不容易买了套属于自己的房子,采光不好,对生活还是有很大影响的。”2010年1月20日,26户居民委托长沙市规划局信息中心到现场进行鉴定,规划局出具了《日照分析报告》,认为日照不达标。
有《日照分析报告》为依据,宋先生等人又找到开发商,要求解决采光的问题,“开发商告诉我们,报告上只显示采光是否达到相关标准,并没有涉及赔偿标准。”
法官说,调查发现,楼盘的规划中是没有三期工程的,这是开发商后来加建的。
居民要求解决采光权问题,但开发商没有给予任何答复。
2010年9月6日,宋先生等26户居民将开发商告到芙蓉区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开发商停止侵权、排除妨碍;赔偿26户损失6万至9万元不等,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第一次庭审在去年10月22日。原告情绪激动,提出变更诉讼请求,除要求被告给予赔偿外,还要求被告在媒体上道歉。双方就赔偿标准发生争执,而国内现行民事法律体系中也没有对采光权明确规定赔偿标准,第一次开庭没有结果。
法官丁湘宁查阅了不少相关资料,最终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这一地方性法规中,找到了有关依据。
经过法官调解,今年4月15日,双方签订了调解协议:每户居民获赔4万至7万元不等,5月10日前,开发商一次性拨付136.8万赔偿金到芙蓉区法院账户。昨天,26户居民领到赔偿。
这是芙蓉区法院首次适用《长沙市居住建筑间距和日照管理规定》相关条款调解采光权纠纷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