钟点工在选择中介机构时,应注意挑选有资质、信誉好的中介,切勿贪图便宜,上了“黑中介”的当,反而因小失大;在订约时,务必签订书面合同,并且留意合同中的重要条款,尤其要对权利义务及意外之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做出明确约定。
作为雇主,可以通过购买专业的家政服务保险来化解风险。据了解,上海市自2004年7月1日起已推出商业保险性质的家政服务综合保险。在暂无此项服务的地区,雇主也可根据个人经济能力,为钟点工购买其他替代的商业保险,既可减轻雇主因意外发生后的赔付负担,也多了一份对钟点工实实在在的安全保障。
对于钟点工行业的管理,政府监管应跟进到位,例如提高中介行业准入门槛,不断完善规范行业法律法规,加强行业自律,最大限度保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
钟点工在为现代家庭带去服务和便利的同时,这一群体的维权难题也日益凸显。近年来,钟点工在劳动过程中意外伤亡的事件屡屡发生,该由谁来承担责任,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上海市嘉定区法院法官经过认真调研后认为,具体案件形成纠纷的原因区别较大,案件背后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导致了最终处理结果的差异。因此,不能机械地一概而论,而是应区别情况看待。
目前来看,钟点工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由中介公司通过劳务派遣到用工单位或家庭。这种钟点工与用工单位之间不直接发生法律关系,用工单位与中介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报酬付给中介公司,再由中介公司发放劳动报酬给钟点工。钟点工的权利义务在劳务派遣协议和劳动合同中予以明确,法律关系受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调整。
另一类钟点工由家政中介介绍到用工者处工作,多发生在家政服务领域,用工者一般为家庭及个人。钟点工与用工者之间形成雇佣合同关系,与家政服务中介之间是居间合同关系,三者法律关系受民法通则、合同法和侵权责任法等民事法律调整。前述案例就属于这种情况。
家政服务合同项下雇主负有特定的安全保障义务,有责任为钟点工创造安全的工作环境,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提供安全的劳动工具以及在面临危险时进行必要的提醒。
另一方面,对于工作中存在的风险,作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理性人,从事家庭服务行业的钟点工自身也应尽到相当的注意义务,根据工作环境对风险进行合理的防范和注意。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家政服务中介依性质的不同可分为公益性和营利性两类,公益性家政服务中介为解决失业人员再就业或无业人员就业而设置,主要作用是提供信息并居间介绍,并没有对钟点工进行管理和培训的义务,并且目前也没有能力进行管理和培训;营利性家政服务中介以营利为目的,作为居间方从事促成供需双方达成协议的经营行为,承担更多的社会责任,负有对钟点工进行管理和业务培训的义务。未尽义务从而造成损害的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