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甲乙两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合同于10月8日成立。甲、乙两公司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并且通过了要约、承诺两个阶段,因此甲、乙两公司间成立合同关系。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2条的规定,以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双方未在同时同地签字、盖章的,以最后一人签字或盖章的时间地点为准。而按照《合同法》第37条的规定,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但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的,对方已经接受的,认为合同成立。因此,本案中,尽管甲、乙两公司约定采用正式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但是甲公司已于乙公司签字、盖章之前实际履行了自己的合同义务,乙公司也已经接受了甲公司的履行,因此可以认为合同已经成立。
(3)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如果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未对交付货物的地点作出约定,那么首先应由双方就此达成补充协议;双方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依据当事人双方的交易习惯来确定。如果根据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的,如果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方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交付给买受人。
(4)合同于10月9日成立,成立地点为C地。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如果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则以双方在合同书上签字或盖章的时间为合同成立时间。因此,本题应以乙公司董事长签字盖章时间,即10月9日为合同成立时间。另外,当事人采用书面合同形式订立合同的,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地点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本题中甲、乙两公司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以合同书方式订立合同,因此,应该以最后签字、盖章的一方,即乙公司董事长当时所在地C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
(5)货物的损失应该由乙公司承担。根据《合同法》第142条的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本题中,双方没有对货物的风险负担另外作出约定,当甲公司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丙时完成货物交付义务,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乙承担,故乙公司应当承担货物因不可抗力所造成的损失。树图网(www.cnsikao.com)将后续发布更多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内容,欢迎关注,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