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承办法官江和平说,本案的争议焦点关键在于傅女士是否要支付巨额违约金。商品房买卖合同主合同条款部分约定,如果业主逾期支付款项引致开发商解除合同的,业主应按累计应付款的1%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附件中有一条补充条款又约定,业主应按该合同约定的总房价的10%向开发商支付违约金。
本案合同附件补充条款的违约金计算虽然是对于前述主条款的补充,但其存在以下特点:第一,该条款仅加重了业主的违约责任;第二,其不同于主条款(示范文本)中预留有空格、手写等灵活协商部分,包含第四条在内的整个合同附件五均为打印稿样式,属于定型化条款;第三,对于总房价10%的违约金计算方式,其计算基数与违约金比例均明显高于主条款对于违约金计算方式所作的约定;第四,未有证据显示开发商于签订合同时提请业主注意了附件五其他补充条款第四条,或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江和平说,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如果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树图网(www.cnsikao.com)将后续发布更多司法考试案例分析内容,欢迎关注,预祝广大司法考试考生顺利通过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